山东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 水质恶化缴纳补偿

更新时间:2018-05-10

记者近日获悉,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对外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水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水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

目前,我国正面临水资源严重不足和水污染双重问题,越来越多的河流遭遇水污染危机。在这种背景下,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成为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去年以来,多地针对水污染治理纷纷放“大招”。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所涉及的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不适应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包括《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这也为我省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立法层面的保障。

征求意见稿要求,我省要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与水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重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细化分类分区管控措施,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任意改变区域性质和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禁止开展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加工活动;禁止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等; 禁止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存贮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工程设施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去年,我省开展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行动,流域水污染反弹趋势得到遏制。全省排查河湖违法建筑和违法活动数量54531处并已全部完成整治。2017年底前需封堵的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2120个已全部完成;沿海7市共排查73个入海排污口,其中6个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均已取缔。